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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优良家风,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优良家风”条款也被写入《民法典》,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
近日,
头区法院头屯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申请人向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提供了哪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又将如何融入裁判文书?
快来看看法官如何释法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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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
立
家
风
案情回顾
申请人向某与被申请人柳某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年2月某日,柳某在工作中因高空坠落摔伤,后经鉴定,认定该事故为工伤,柳某伤情为伤残一级,全部护理依赖。自年以来,柳某一直住院治疗,其妻子向某悉心照顾,柳某原工作单位八钢某公司也派员帮助向某一起照顾卧床不起、处于“植物人”状态的柳某。年1月,因柳某病情略有好转,婚生子小柳要去上海读博士,没法更好的照顾其父亲,故申请人向某走进了头屯河人民法庭,请求法院宣告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某为柳某的法定监护人。
审理经过
头屯河法庭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年11月某日,申请人向某与被申请人柳某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婚生一子小柳。年2月某日,柳某在工作时从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后在新疆医院治疗,同年3月、8医院手术治疗,此后,一直在新疆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手术治疗后被申请人柳某持续意识不清,一直住院治疗没有好转,诊断为“颅脑损伤伴有延长的昏迷,脑积水术后,症状性癫痫,多脏器功能衰竭,肺部感染”等。被申请人柳某目前神志不清,卧于床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不能活动,不能说话,对什么都没有反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某要求对柳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柳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进行了鉴定。年1月21日,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柳某精神状态被鉴定为“器质性意识障碍”。由于受本症的影响,被鉴定人目前无法进行交流,受疾病影响,不能理解民事行为的法律程序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不能表达个人基本想法和要求,意思表示能力及辨识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裁判结果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仅基于配偶的身份,要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帮助和供养,同时在精神上也应当相互支持和慰藉。特别是在生活中遭遇危难时,更应当相互支援、相互救助、相互照顾、相互慰藉。这是婚姻生活的当然之义,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中,申请人向某与被申请人柳某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互敬互爱,共同养育孩子。特别是柳某遭遇工伤后,申请人向某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并积极救助柳某,料理家中一切事物,将孩子抚养成人。申请人向某主动履行扶助义务,积极承担家庭责任,该行为弘扬了中华民族优良的家庭观念,值得肯定和赞扬。本案中柳某经法院委托,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妻子,现向某要求作为其丈夫柳某的监护人,其子小柳亦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宣告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向某为柳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作为妻子的向某孝老爱亲,作为孩子的小柳勤奋向上,作为单位的八钢某公司数年派员陪护,关爱受伤职工,上述行为无不体现着《民法典》平等、和睦、忠诚、友善的优良家风,这些美德是浸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在婚姻家庭中,家庭成员都应当将传承关爱、责任、奉献的家庭美德为目标,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交融和互相关爱,从而实现全社会良好的家庭秩序,人民的幸福安康。
通讯员/张丽华编辑/司宇校稿/周承
审稿/胡晓云审核/周斌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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