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一男子拦停校车并致伤民警被汉阴公安

2月25日下午16时许,汉阴县公安局蒲溪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幼儿园负责人段某报警称,其幼儿园接送幼儿的校车行驶至蒲溪镇小街村八组时,被一陌生男子无故阻拦。接警后,蒲溪派出所当班所领导迅速带领民警前往处置。经查,该拦车男子徐某,56岁,汉阴县蒲溪镇小街村人,2月25日上午发现自家院坝石墩被疑似一辆黄色汽车撞坏;当日下午,蒲溪镇某幼儿园载有15名幼儿的校车行经徐某门前道路时,被徐某拦停并将校车钥匙抢夺,阻拦校车通行持续近一小时。

经在场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多次劝解,徐某仍拒不服从民警指令,在民警依法传唤其到所接受调查时,徐某暴力抗法,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并将执法民警手臂致伤。

为捍卫法律尊严,打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汉阴公安治安大队按照县局党委指示要求,组织精干警力赶往蒲溪派出所立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和案件查办工作。

目前,徐某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被汉阴公安依法分别处以5日治安拘留,合并执行拘留10日处罚。

普法小课堂

第一: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第二: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

在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对抗警察而发生意外,应由对抗警察者承担责任。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

第五:警威不可辱,警权不可欺!

绝对不容许有人侮辱践踏警察的尊严,无论是街上公然侮辱还是躲在屏幕背后敲键盘,辱警必将受到正义的制裁!

因此,接受和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对正在依法履职的公安民警及警务辅助人员拒不配合,甚至实施辱骂、伤害的,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白癜风的治疗方法有哪些呢
白癜风的治疗过程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enjoyfound.net/jbzzd/419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